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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非速110年度司催字第58號
主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事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58號裁定內容(附裁定正本一件)。
法院書記官 黃壽祥
函 稿 代 碼:I011-1 公告催告公告
股 別:速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蔡錦秀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於收到本裁定,自行核對附表所示票據之記載無誤後
,應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三十日起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倘未於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承,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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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09-29
- 更新日期:110-09-2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