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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55號公示催告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金院深家義家109年度司繼字第5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55號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事
件裁定。
依據:民法第 1157 條、家事事件法第 130 條。
公告事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隋振方 住金門縣金湖鎮新湖里環島南路五段47
2號三樓
居新北市板橋區松柏街22巷11號4樓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莊月娥(女,民國28年6月21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T200708840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金湖鎮環島
南路五段472號三樓)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9
年2月1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爰依
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莊月娥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本院公
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
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
行使其權利。
三、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此6個月期間,如有
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莊月娥之遺產負擔。
五、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書記官:董培祥
股別: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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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司繼55裁定TXT
- 發布日期:109-05-20
- 更新日期:109-05-20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