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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13號公示催告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金院深家仁家109年度司繼字第11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13號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事
件裁定。
依據:民法第 1157 條、家事事件法第 130 條。
公告事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余偲瑗 住基隆市七堵區泰安路30號2樓
居臺北市信義區莊敬路478號6樓之4
送達代收人 鄭東旭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廖淑惠(女,民國57年3月3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A223499884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
三段22巷4弄14號)之長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9
年9月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廖淑惠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
網路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此6個月期間,如有
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廖淑惠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備註: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 發布日期:109-12-28
- 更新日期:109-12-28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