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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催字第206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催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東昇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大園區沙崙里4鄰35號
法定代理人 藍榮麒 住桃園市觀音區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編號7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票據之
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支票7 紙,求為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云云,並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二份為證明。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申報權利
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
者為限,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依票據法第125 條第1 項第2 款、第7 款
及第11條第1 項規定,支票上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為絕
對必要記載事項,欠缺記載者,其票據無效;既為無效之票
據,即非「證券」,自不得依前揭規定聲請為公示催告。經
查,系爭6 紙票號UA7954126 、UA7954127 、UA7954128 、
UA7954129 、UA7954130 、UA7954131 號支票之發票日、金
額為空白,有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在卷可
憑,是系爭6 紙支票係屬未經補充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並
非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所稱之票據,亦非得背書轉讓之證券
,復與上開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 條第4 項所定空白票據辦理
止付之要件不符,而難據此准為公示催告。該部分聲請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至本件聲請其他部分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 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 個月,法
院於民國(下同)108 年1 月1 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
同年5 月1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
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
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註三)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請填寫
後擲回原承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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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催字第206號pdf
- 發布日期:110-09-06
- 更新日期:110-09-0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