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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袁
敏忠遺產管理人
設新北市板橋區實踐路5號
法定代理人 林火土 住新北市板橋區實踐路5號
送達代收人 李健芬
住新北市板橋區實踐路5號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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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1_150643pdf
- 發布日期:110-02-01
- 更新日期:110-02-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