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公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000114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研之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幃
送達代收人 張嘉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114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研之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陳奕幃
第一商業銀行
溪湖分行
107年12月25日
180,000元
KB0209864
002
研之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陳奕幃
第一商業銀行
溪湖分行
108年1月25日
90,000元
KB0209865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檔案下載
- tmp_duplSubmit_133687443-#0000pdf
- 發布日期:110-07-13
- 更新日期:110-07-13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