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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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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95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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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陳淑娟 住新北市三重區興德路131巷1號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
       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
       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
       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詳如附件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時,而法院係
        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將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年
        4 月30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七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公告內容及列印公告全
        文。                            

附記:

 一、本公示催告已依聲請於110年7月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

   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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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司催395號pdf
  • 發布日期:110-07-02
  • 更新日期:110-07-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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