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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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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17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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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桃院祥家團110年度亡字第1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10年度亡字第17號公示催告事件裁定。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
公告事項:
  一、准對失蹤人張春發(男,民國26年9 月18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H101***696號,籍設桃園市中壢區溪洲街298 號
      〔中壢區戶政事務所〕)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
      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
      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
      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四、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書記官:團股書記官
股別:團

 

  • 發布日期:110-06-29
  • 更新日期:110-06-2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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