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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915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915號
聲 請 人 邱儒 住新北市新莊區新北大道四段57號4樓
送達代收人 羅恩沚
住臺北市大同區南京西路41號4樓之3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
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記:
一、本公示催告已依聲請於109年12月3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
另行持本公示催告裁定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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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司催915pdf
- 發布日期:109-12-30
- 更新日期:109-12-3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