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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864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864號
聲 請 人 羅至勛即羅嘉雄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
十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備考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后所示之附表備考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附記:
一、本公示催告已依聲請於109年12月2日已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本次公告為裁定更正後於109年12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檔案下載
- 109年度司催字第864號(更正裁定)pdf
- 發布日期:109-12-17
- 更新日期:109-12-1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