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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9號公示催告裁定
主旨:公告本院110年度亡字第9號公示催告事件裁定。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
公告事項:
一、失蹤人阮忠民(男、民國51年8 月2 日生、失蹤前最後住
所地:台北縣淡水鎮油車里7 鄰油車口57號)為宣告死亡
之公示催告。
二、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
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
,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
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四、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 發布日期:110-06-01
- 更新日期:110-06-01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