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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台東龍港餐飲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陳靜敏 住同上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核對聲請人資料及附表所
示支票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
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支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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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司催18pdf
- 發布日期:109-06-10
- 更新日期:109-06-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