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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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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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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博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嘉義市西區八德路317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黃偉誠  住嘉義市西區八德路317號2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博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京城銀行嘉義分行
110年3月15日
150,000元
5721891
 
2
博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京城銀行嘉義分行
110年3月15日
100,000元
5721890
 
3
博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京城銀行嘉義分行
110年1月15日
200,000元
5721888
 
4
博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京城銀行嘉義分行
110年2月20日
200,000元
5721887
 
5
博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京城銀行嘉義分行
110年1月31日
200,000元
5671898
 
6
博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京城銀行嘉義分行
110年2月11日
200,000元
5671899
 
7
博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京城銀行嘉義分行
110年2月25日
150,000元
5721889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三、自主文第四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博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嘉義市西區八德路317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黃偉誠  住嘉義市西區八德路317號2樓
上列當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0日所為之公示催告,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公示催告附表欄編號2中關於發票日「110年3月1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0年3月5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 發布日期:110-04-08
  • 更新日期:110-04-08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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