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公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嘉義文化路郵局            設嘉義市嘉北街97巷18弄8號3樓6 法定代理人 林黃儀  住嘉義市文化路134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20 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 於法院網站。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 │支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114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吳凱倫 │嘉義文化路│109年11月30日 │290,000元 │V1509454 │ │ │ │ │郵局 │ │ │ │ │ └──┴─────┴─────┴───────┴───────┴─────┴─────┘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本裁定送 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 7 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三、自主文第四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 個月內,另 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 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檔案下載

  • 109司催114pdf
  • 發布日期:110-01-04
  • 更新日期:110-01-04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