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號
聲 請 人 承慶企業有限公司
設嘉義縣水上鄉義興村中義路150號
法定代理人 吳文瑞 住嘉義縣水上鄉義興村中義路150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20 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
於法院網站。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3號
|
||||||
編號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
支票號碼
|
備 考
|
001
|
承慶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文瑞)
|
彰化銀行東嘉義分行
|
109年10月5日
|
24,000元
|
FR3736840
|
受款人:國立嘉義大學
|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本裁定送
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 ,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三、自主文第四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 ,另行
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
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 發布日期:110-01-15
- 更新日期:110-01-1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