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嘉院聰非篤109司催第63號 本文: 主 旨:公告遺失證券事件,業經裁定准許公示催告。
依 據:依民事訴訟法第540條第2項、第54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本院受理109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事件,業經 裁定准許,應將裁定公告於本院牌示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院 長 張意聰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