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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游月旦 住嘉義市西區遼寧1街64號
送嘉義市西區玉山路2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
法院網站。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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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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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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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威猛企業有│華南商業銀│109年4月20日 │11,377元 │MD6420296 │ │
│ │限公司(負│行嘉義分行│ │ │ │ │
│ │責人:李安 │ │ │ │ │ │
│ │欣)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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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本裁定送
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 7 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三、自主文第四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 個月內,另
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
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檔案下載
- 109年度司催字第35號pdf
- 發布日期:109-04-22
- 更新日期:109-04-2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