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000278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賴鴻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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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2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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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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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緯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225 │ │1 │1000 │ │
├──┼───────────────┼──────────────┼────┼───┼────┼───┤
│0002│緯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368 │ │1 │1000 │ │
├──┼───────────────┼──────────────┼────┼───┼────┼───┤
│0003│緯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1371 │ │1 │1000 │ │
├──┼───────────────┼──────────────┼────┼───┼────┼───┤
│0004│緯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173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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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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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司催278pdf
- 發布日期:109-12-28
- 更新日期:109-12-2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