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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15號公示催告裁定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家雅109年度亡字第1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09年度亡字第15號死亡宣告事件之公示催告裁
定。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
公告事項:
一、准對失蹤人黃曹氏匙(女,明治九年即民國前三十六年*
月*日生,最後住所地址:臺中州員林郡*庄*字*番地)為
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失蹤人黃曹氏匙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
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
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黃曹氏匙之生死者,均應於前項期
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四、本件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書記官:陳秀香
- 發布日期:109-06-09
- 更新日期:109-06-0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