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000104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黃盛富即盛富汽車材料商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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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1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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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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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鹿預拌混凝土│鹿港信用合作社│109年5月10日 │50,500元 │CA1006774 │ │
│ │股份有限公司 │彰鹿分社 │ │ │ │ │
│ │施學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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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彰鹿預拌混凝土│鹿港信用合作社│109年6月10日 │77,490元 │CA1010272 │ │
│ │股份有限公司 │彰鹿分社 │ │ │ │ │
│ │施學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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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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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5091737pdf
- 發布日期:109-05-15
- 更新日期:109-05-15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