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000182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張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9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下附表。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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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1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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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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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饗城股份有限公│台中市台灣中小│108年3月31日 │77,720元 │AG1738202 │ │
│ │司蔡澄秋 │企銀二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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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09-06-18
- 更新日期:109-06-1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