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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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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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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92號
聲 請 人 陳張雪 住桃園市桃園區林森路103巷30號1樓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一、附表二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一所示證
       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一
       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聲請人
       應於民國109 年11月5 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二所示證券之
       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二公告
       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一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一開始公
       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八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
       證券。持有附表二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二
       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附記:
 一、本公示催告已依聲請於109年2月2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
        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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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年度司催92號pdf
  • 發布日期:109-02-20
  • 更新日期:109-02-2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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