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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2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宜院春家祥109亡2字第00834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09年度亡字第2號公示催告事件裁定。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
公告事項:
一、失蹤人黃文彥(男,民國69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G121****19號,最後住所:宜蘭縣五結鄉OO路OO
段OO號,最後失蹤日期:102年2月11日)為宣告死亡之
公示催告。
二、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
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
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
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四、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書記官:林琬儒
股別:祥
- 發布日期:109-05-20
- 更新日期:109-05-20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