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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新德記肥料廠
設宜蘭縣五結鄉西河一路128巷92號
法定代理人 李耀全 住同上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
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記:
一、本公示催告已依聲請於109年5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
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附表如附加檔案所載。
檔案下載
- 109司催32pdf
- 發布日期:109-05-29
- 更新日期:109-05-29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