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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80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服協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蘆洲區和平路97巷5號
法定代理人 文敬宣 住新北市蘆洲區和平路97巷5號
上列當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一
日所為之公示催告,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中關於票面金額「103,139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
103,319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附記:
一、本公示催告已依聲請於109年5月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
另行持本公示催告裁定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檔案下載
- 108司催380pdf
- 發布日期:109-05-05
- 更新日期:109-05-0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