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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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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82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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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陳冠志    住新北市板橋區大華街162號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
       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附記:
 一、本公示催告已依聲請於109年5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
        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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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年司催字第282號pdf
  • 發布日期:109-05-11
  • 更新日期:109-05-1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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