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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和牛達人有限公司
設屏東縣東港鎮光復路1段149號
法定代理人 陳志宏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洪映雪
住同上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20 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
卷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卷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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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年度司催字第54號附表txt
- 發布日期:109-06-16
- 更新日期:109-06-1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