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公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南港區成功路一段36巷20號5
樓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白浩廷
住新北市淡水區中正東路二段27之8號4
樓
聲請人因遺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本票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本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4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附表:109年度司票字第103號 │
├──┬───┬────┬───────┬─────┬───────┬─────┤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付款地 │
│ │ │ │ (民 國) │ (新臺幣) │(民 國) │ │
├──┼───┼────┼───────┼─────┼───────┼─────┤
│001 │陳台欣│中國信託│102年11月6日 │160,000元 │103年9月6日 │高雄市左營│
│ │ │商業銀行│ │ │ │區大中一路│
│ │ │股份有限│ │ │ │355 號 │
│ │ │公司永吉│ │ │ │ │
│ │ │分行或其│ │ │ │ │
│ │ │指定人匯│ │ │ │ │
│ │ │豐汽車股│ │ │ │ │
│ │ │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5月31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31日
起3個月內,即同年8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檔案下載
- 109103pdf
- 發布日期:109-07-14
- 更新日期:109-07-14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