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85號
聲 請 人 王苾蓉即王賴玉娟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泰山區福星二街28號2樓
送達代收人 王素惠
住台中市南屯區大墩四街453號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5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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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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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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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 NX 1217318 4│股票│1 │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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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2 NX 1358471 5│股票│1 │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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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 NX 1487011 0│股票│1 │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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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 NX 1487010 9│股票│1 │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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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 NX 1602321 5│股票│1 │4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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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 NX 1719162 7│股票│1 │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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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 NX 1719163 8│股票│1 │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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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
起3個月內,即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發布日期:109-05-26
- 更新日期:109-05-2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