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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01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國非甲113司催1字第 02763 號
主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事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號裁定內容(附裁定正本一件
)。
院 長 楊 國 精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決行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催告(節本)
113年度司催字第1號
聲 請 人 昇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博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
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
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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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7-16
- 更新日期:113-07-16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