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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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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34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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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4號
聲 請 人 伸貫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中壢區內定二十街15巷22號
法定代理人 莊育維  住桃園市中壢區
居桃園市中壢區青埔十街59號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五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34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新台幣)
 

001
伸貫有限公司  莊育維
台灣銀行平鎮分行
113年3月5日
22,575元
AR2978451
擎昌實業有限公司
002
伸貫有限公司  莊育維
台灣銀行平鎮分行
113年4月5日
43,365元
AR2978472
擎昌實業有限公司

 
附記: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請填寫後擲回原承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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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司催34號pdf
  • 發布日期:113-07-04
  • 更新日期:113-07-04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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