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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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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02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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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國非甲113司催2字第 02598 號


主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事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內容(附裁定節本)。
  



院  長  楊  國       精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決行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催告(節本)
113年度司催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家益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
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
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0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陳家益   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營業部  113年5月15日  33,800元             1801478 

002   顏志強   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營業部  113年5月2日    130,000元           1778084  

股       別:甲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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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司催2pdf
  • 發布日期:113-07-04
  • 更新日期:113-07-04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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