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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000357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政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財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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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357號)
支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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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司催字第0003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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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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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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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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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成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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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銀行
北中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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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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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3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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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A7048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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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6-26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