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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14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公告
主 旨:公告遺失證券事件,業經裁定准許公示催告。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40條第2項、第542條、第561條。
公告事項:本院受理113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事件,業經裁定准許,應將裁定公告於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連花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茜茜
代 理 人 鄭明珊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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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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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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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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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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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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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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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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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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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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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佾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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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中正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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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花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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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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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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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051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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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31-00016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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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6-21
- 更新日期:113-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