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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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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000352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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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事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52號裁定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周佳德即周金原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352號)

股票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000352號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

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65527 1~86ND0065546 5//20000

00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ND0413783 8~94ND0413785 1//3000

003/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NX0100573 5~94NX0100573 5//660

004/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D0421652 4~95ND0421652 4//1000

005/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X0200427 9~95NX0200427 9//183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檔案下載

  • 113司催352pdf
  • 發布日期:113-06-18
  • 更新日期:113-06-1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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