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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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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催字第000090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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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催字第90號
聲 請 人 鴻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桃園區
法定代理人 許賢恭  住桃園市桃園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七日中關於「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所示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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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催90更正裁定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6-15
  • 更新日期:113-06-1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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