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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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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度亡字第000001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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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澎院國家午113年度亡字第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13年度亡字第1號公示催告事件裁定。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
公告事項:
  一、失蹤人吳汶七(NGO VAN BAY)(性別:男、西元1994年1月2日生、失蹤前最後住所地:澎湖縣白沙鄉赤崁村大赤崁294號之10)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失蹤人吳汶七(NGO VAN BAY)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吳汶七(NGO VAN BAY)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四、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書記官  高慧晴

  • 發布日期:113-06-04
  • 更新日期:113-06-04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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