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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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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27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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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葉
      永堯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董玉文  
送達代收人 方俊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聲請人原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行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葉永堯之遺產管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葉永堯之遺產管理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記:
一、收受更正裁定後請先核對內容,確認無誤後,務必於向郵差
  簽收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原公示催告裁定及更
  正裁定一併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發布日期:113-05-28
  • 更新日期:113-05-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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