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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0379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梁哲誠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簡字第379號梁哲誠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梁哲誠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附表編
號1、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
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林毓珊
股 別:照股
- 發布日期:113-05-27
- 更新日期:113-05-2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