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公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23號公示催告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3號
聲 請 人 亙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娟
上列當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正本中關於支票附表內所載發票人「展城營造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展域營造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均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春金
 

  • 發布日期:113-05-23
  • 更新日期:113-05-23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