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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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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33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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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陳麗英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卷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卷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33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朱月色
98年6月27日
未記載
50,000元
TS227799
 
002
朱月色
98年6月27日
未記載
450,000元
TS227800
 
003
朱月色
98年6月27日
未記載
50,000元
TS227797
 
004
朱月色
98年6月27日
98年8月20日
50,000元
TS227796
 
005
朱月色
98年6月27日
未記載
50,000元
TS227798
 
 
 
  • 發布日期:113-05-21
  • 更新日期:113-05-21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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