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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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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84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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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南投縣榮民服務處即唐
      葆山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王怡文  
送達代收人 陳政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股票號碼原為「821-32ZM3256」之記載,應更正為「821C-32ZM3256」。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記:
  一、收受更正裁定後請先核對內容,確認無誤後,務必於向郵
      差簽收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原公示催告裁定
      及更正裁定一併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發布日期:113-05-15
  • 更新日期:113-05-1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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