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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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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000287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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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于欽然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董玉文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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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287號)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28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175011-3
1
100
 
 
 
  • 發布日期:113-05-13
  • 更新日期:113-05-1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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