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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劉美慧 住台北市南港區興中路29號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 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如附件(表格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 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劉美慧 住台北市南港區興中路29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對本院
於民國109 年2 月3 日所為之公示催告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欄編號0010、0011關於股票號碼之記載
,應更正如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3 日所為109 年度司催字第12號裁
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欄編號0010、0011關於股票號碼之記載
顯然錯誤應更正如下附表,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更正之,揆
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如附件(表格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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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司催12號(更正)txt
- 發布日期:109-04-16
- 更新日期:109-04-1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