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廖雅惠 住嘉義市西區培元里1鄰賢雅街2號
送達代收人 劉水治
住新北市五股區五工五路28號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 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
┌─────────────────────────────────────────────────────┐
│股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49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90NX-1398992-1 │普通股 │1 │35 │ │
├──┼───────────────┼─────────────┼──────┼───┼─────┼───┤
│0002│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91NX-1435098-2 │普通股 │1 │45 │ │
├──┼───────────────┼─────────────┼──────┼───┼─────┼───┤
│0003│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93NX-1465036-9 │普通股 │1 │11 │ │
├──┼───────────────┼─────────────┼──────┼───┼─────┼───┤
│0004│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94NX-1490828-6 │普通股 │1 │12 │ │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 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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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09-06-15
- 更新日期:109-06-15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