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公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彭郁琴 住苗栗縣頭份市興隆里16鄰興一街8號
彭毅弘 住苗栗縣頭份市興隆里16鄰興一街8之1
號
黃鳳英 住苗栗縣頭份市興隆里16鄰興一街8號
彭毅安 住同上
彭劉桂英 住苗栗縣頭份市興隆里16鄰興一街8之1
號
上列五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黃惠娟
住苗栗縣頭份市信東路20號3樓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 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
┌─────────────────────────────────────────────────────┐
│股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56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3 │ │ │375 │彭郁琴│
│ │ │ │ │ │ │所有 │
├──┼───────────────┼─────────────┼──────┼───┼─────┼───┤
│0002│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4 │ │ │125 │彭郁琴│
│ │ │ │ │ │ │所有 │
├──┼───────────────┼─────────────┼──────┼───┼─────┼───┤
│0003│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1 │ │ │200 │彭毅弘│
│ │ │ │ │ │ │所有 │
├──┼───────────────┼─────────────┼──────┼───┼─────┼───┤
│0004│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4 │ │ │125 │黃鳳英│
│ │ │ │ │ │ │所有 │
├──┼───────────────┼─────────────┼──────┼───┼─────┼───┤
│0005│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6 │ │ │375 │黃鳳英│
│ │ │ │ │ │ │所有 │
├──┼───────────────┼─────────────┼──────┼───┼─────┼───┤
│0006│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9 │ │ │250 │黃鳳英│
│ │ │ │ │ │ │所有 │
├──┼───────────────┼─────────────┼──────┼───┼─────┼───┤
│0007│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1 │ │ │175 │彭毅安│
│ │ │ │ │ │ │所有 │
├──┼───────────────┼─────────────┼──────┼───┼─────┼───┤
│0008│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7 │ │ │250 │彭毅安│
│ │ │ │ │ │ │所有 │
├──┼───────────────┼─────────────┼──────┼───┼─────┼───┤
│0009│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8 │ │ │250 │彭毅安│
│ │ │ │ │ │ │所有 │
├──┼───────────────┼─────────────┼──────┼───┼─────┼───┤
│0010│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2 │ │ │375 │彭劉桂│
│ │ │ │ │ │ │英所有│
├──┼───────────────┼─────────────┼──────┼───┼─────┼───┤
│0011│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4 │ │ │125 │彭劉桂│
│ │ │ │ │ │ │英所有│
├──┼───────────────┼─────────────┼──────┼───┼─────┼───┤
│0012│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5 │ │ │375 │彭劉桂│
│ │ │ │ │ │ │英所有│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 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檔案下載
- 109年度司催字第56號附件txt
- 發布日期:109-07-27
- 更新日期:109-07-27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