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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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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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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62號

聲 請 人 羅銘雄即安昱企業社            

設苗栗縣通霄鎮五北里12鄰104之3號

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 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 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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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年度司催字第62號txt
  • 發布日期:110-07-01
  • 更新日期:110-07-0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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