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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7號
聲 請 人 黃雪蘭即劉燿鳴之繼承人
住苗栗縣頭份市忠孝里11鄰忠孝二路32
巷19號
劉建宏即劉燿鳴之繼承人
住苗栗縣頭份市蟠桃里9鄰德義路51巷3
號
劉芃妮即劉燿鳴之繼承人
住苗栗縣頭份市忠孝里13鄰忠孝一路69
巷57弄18號
劉建成即劉燿鳴之繼承人
住苗栗縣頭份市忠孝里11鄰忠孝二路32
巷19號
劉咨沛即劉燿鳴之繼承人
住苗栗縣頭份市忠孝里11鄰忠孝二路32
巷19號2樓
前五人共同
代 理 人 蘇亦洵律師
住新竹市東區西大路155號2樓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如附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檔案下載
-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007號doc
- 發布日期:111-04-06
- 更新日期:111-04-0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