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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裁定
聲 請 人 陳秀政即農豐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0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支票號碼BJ1397086」記載,應更正為「支票號碼BJB1397086」。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0日所為111年度司催字第52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支票號碼之記載,係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 發布日期:111-10-06
- 更新日期:111-10-0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