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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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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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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周意淑即冠福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8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付款人「台中市合庫苗栗分行」記載,應更正為「合庫苗栗分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發布日期:111-10-19
  • 更新日期:111-10-19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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